减刑的范围是什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是什么意思?
提起减刑,想必大家都不陌生。在我们一贯的认知里,减刑和坐牢有关系。有些坐牢时间很久的罪犯,在监狱中表现良好,积极争取到了减刑的机会,可以早日从监狱中回归到普通正常社会生活活动中。
其实在法律规定上的减刑并不止这么狭隘的范围,而是指凡受刑事处罚的人,不仅包括我们认为的减刑的范围,还涵盖了死刑缓期二年、罚金、缓刑及因主刑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那么减刑如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什么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呢?国晖律师事务所整理了相关的内容,供大家学习参考,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一、减刑如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国晖刑事律师表示,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
对于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相应缩短。具体来说,有三种情形:
1、被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被减为有期徒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相应减少至3-10年;
2、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按刑法规定,原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主刑相等,并同时执行,因此,被判管制的被减刑后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相应缩短,也应与减刑后的管制期限相等,否则不能同时执行;
3、被判有期徒刑减刑后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应当相应缩短,具体缩短多少,应视具体情况而确定,最少缩短后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二、什么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国晖刑事律师解答说,缓期二年是指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一般来讲,只要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绝大多数在二年以后会改判为无期徒刑甚至有期徒刑,因为罪犯在服刑期间大部分会被带手铐或和脚镣,再行犯罪的可能性很小,两年考验期满后被执行死刑的非常鲜见。
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减刑的制度度主要是因为为了达成预防犯罪目的的实现。尽管在不同的刑事上减刑规定不同但带有奖励性质的减刑制度对于犯罪分子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早日消除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进而实现刑法特殊预防的目的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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